【妈妈网特稿】近日微博披露的“性侵男童”圈猥亵男童事件,再一次暴露了幼童性保护严重堪忧的状况。越来越多的儿童性侵报道令家长们愤慨和困惑,人人自危。除了家长们需要加强的性教育外,到底我们的社会行为指引和法律规范上要怎么补缺和完善,才能还孩子一个安全的成长环境呢?其实国外的不少法律法规已经走在前头,对于预防幼儿性侵和惩处相关罪案方面,非常值得我们借镜。
现状:12岁以下被性侵的中国青少年有19.3%
儿童性侵害,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也是首届世界性健康大会(第18届世界性学大会)讨论的重点。东西方性学研究所邓明昱博士和他的中国学生丁力等,于2006年对中美青少年在儿童时期遭遇性侵害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和研究。他们对200名中国青少年和180名美国华裔青少年进行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19.3%的中国青少年在12岁以前有一次或多次遭遇性侵害:言语性骚扰12.5%,抚摸或亲吻乳头和臀部11.2%,抚摸或亲吻性器官9.8%,他人暴露性器官7.2%,企图性交(强奸未遂)3.6%,强奸2.5%。33.2%的美国华裔青少年在12岁以前有一次或多次遭遇性侵害:言语性骚扰31.4%,抚摸或亲吻乳头和臀部27.6%,抚摸或亲吻性器官25.2%,他人暴露性器官22.7%,企图性交(强奸未遂)8.4%,强奸6.3%。在国内,还没有关于儿童性侵害案件的权威统计,但媒体不时公开的案件却不少见。
我国关于男童受性侵害存在法律空白
反思:频出幼儿性侵案 沉默的除了教育还有法律
我国立法没有界定性侵害的概念,只是在刑法中规定了每种性侵害犯罪的概念以及刑罚。2007年6月1日实施的新《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明确提到了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但作为一部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法,该法没有对性侵害作出具体规定。我国男童受害存法律空白,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强奸罪被害主体必须是女性,男童被性侵只能以“猥亵儿童罪”或“故意伤害罪”起诉,处罚力度大大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