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武汉市法制办通过网站公布《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征求市民对法规的修改意见。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应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婚生子需缴纳罚款 凭什么?
这个规定被理解为,今后,“未婚妈妈”和“小三”生育后,都将面临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问题。这一消息迅速被各大网站转载,并引起市民和网友争议。
解读社会抚养费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2002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应依规缴纳社会抚养费。
2009年施行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武汉市城市居民2012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约2.7万元来计算,社会抚养费可达8万元左右。
近年来,“社会抚养费”这个中国特色的计划生育“利器”正在成为公众关注和争议的对象。
其实,从目前的情况看,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手段来控制超生已经收效甚微。相关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积极性和力度也并不理想。未婚生育孩子的权利是否应该被禁止?“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如何界定?如果这一条款被正式写入法规,一系列的问题将随之而来。罚款是否能达到约束生育的作用?罚款又是否会带来堕胎、弃婴等新的社会问题?这些都是相关主管部门需要提前考虑的。
对这一热点话题,新浪调查发起投票。截至昨晚7点,已有近万人参与,49%网友认为,处罚并不合理,生孩子不是女方一方面的事情,应对男方也进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