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结婚证》、丢失而需证明夫妻关系的,应持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并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情况属实的,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如申请补领婚姻证件的当事人已办理过婚姻登记,但无档可查的,须提供两个证明人的书面材料和证明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有关的证明、证件,婚姻登记机关方可办理。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具体办理程序如下:出具证件→填写《申请补发婚姻证件声明书》→查档→审查、补发《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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