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我市市区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分三类:一是在本市统筹区内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就读的学生、儿童;二是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不在校少年儿童和婴幼儿,或父母为本市户籍,子女在非本地学校就读的学生;三是本市市区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父母为本市市区户籍,在非本地学校就读的大学生。
下面这些适用于苏州各区(不含吴中、相城、工业园区),以上三区的相应政策后面一起说!
参保方法:
可通过代办单位(在校生通过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不在校或在外地就读的学生,通过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为孩子办理参保手续。符合参保条件的学生(少儿)可通过代办单位办理参保手续。
对出生三个月内的新生儿,由父母持新生儿户口簿向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当年度参保申请,缴纳全年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少儿类”待遇。其出生之日起至参保当月底的医疗费用,可至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结付或就诊医院退费后重新划卡结算;首次参保时间与出生日期跨结算年度的,应当在办理参保手续同时补缴出生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方可报销结付出生后至该年末医疗费用。出生时间超过3个月的新生儿,只能在最近一次申报缴费期内办理下一年度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缴费标准:
1、2015年度学生(少儿)的参保缴费标准仍为每人150元
2、对持有《苏州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苏州市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领取证》、《苏州市三无对象救助证》、《苏州市农村五保户供养证》的参保学生,父母无工作单位且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参保学生,以及家长持有《苏州市特困职工救助证》的参保学生,家庭或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由财政予以补助。
3.按时参保缴费即可享受2015年度(2015年1月至12月)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时间:
2015年参保儿童申报缴费期为2014年9月至11月
办理地点:
出生三个月内,凭新生儿户口本及一寸照片 至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一般就在社区)办理。
医保卡领取:
新出生的婴儿,可由父母在申报其户口后、婴儿出生3个月内,持户口簿向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当年度参保申请。社区办好后,会电话通知父母领取。也是在社区领取。
学生(少儿)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市区各“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老年病医院除外)。
1.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苏州市十梓街548号 电话:65214841 传真:65214841
负责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业务处(科)室:基金结算科 电话:65210041 传真:65210041
2.常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常熟市
地址:新颜路113号 电话:52775229 传真:52775229
负责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业务处(科)室:基金结算科 电话:52790130 传真:52775646
3.张家港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
地址:张家港市东环路9号 电话:55390667 传真:55390667
负责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业务处(科)室:医保待遇审核科 电话:55390676
4.昆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昆山市前进西路69号 电话:57512553 传真:57501516
负责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业务处(科)室:社会保险业务科 电话:57595712 传真:57595712
5.吴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吴江市松陵镇通虹路68号 电话:63491751 传真:63491751
负责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业务处(科)室:企业登记征缴科/企业待遇审核科
电话:63482075/63483413
6.太仓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
地址:太仓市城厢镇柳州路38号 电话:53577201 传真:53577201
负责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业务处(科)室:基金征缴科 电话:53566743 传真:53577201
办理医保卡的学生或少儿可以主要享受到少儿门诊医疗补助待遇、少儿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少儿门诊特定项目医疗保险待遇和少儿门诊特定项目医疗保险待遇。
一、门诊待遇
1.参保中小学生和少儿持本人《社会医疗保险证》、《社会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其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每一结算年度在600元以内由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50%的比例结付。
2.划卡结付时,参保学生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个人承担的费用(包括个人自负部分和个人自费部分),其余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二、门诊特定项目待遇
办妥门诊特定项目登记确认手续的参保学生,持本人就医证卡在市区B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结付:
1.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的费用,每一结算年度在10万元限额内,由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2.重症精神病患者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每一结算年度在1000元限额内,由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3.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患者使用专科药物治疗所发生的费用,每一结算年度在6000元限额内,由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70%的比例结付。
4.参保学生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特定项目疾病的,每一结算年度的医疗费用限额不重复计算,按“就高”的原则执行。
三、住院待遇
参保学生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根据全年费用累计情况分段按比例结付以及全年医疗费用封顶办法。
1.参保学生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500元,起付标准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2.参保学生在结算年度内,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计算起付标准后,其余部分根据其本人当年度实际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累计情况直接进入相应学生医疗保险基金结付段:2万元以下的部分,按60%的比例结付;2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按70%的比例结付;4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80%的比例结付;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90%的比例结付。
3.参保学生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与门诊特定项目累计医疗费用以20万元为封顶线,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学生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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