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单独二孩政策

安徽单独二孩政策出台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那么这些政策中有哪些亮点呢?赶紧get起实用信息,让自己的二胎之路更加顺畅!

安徽省单独二胎政策1月22日实施

  1月22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中,全票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备受社会关注的安徽省“单独两孩”政策正式施行。

  根据新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需要注意的是,单独二胎是按照子女的数量计算,必须第一胎是一个孩子,才可以再生育第二个孩子。如果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能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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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实施后11种情况可申请再生育

  《条例》修改后,安徽省以下11种情况将可以申请再生育:

  (1)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5)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6)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7)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8)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10)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11)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6种情形可视为独生子女

  二胎政策终于实施,关于细节问题,有不少网友表示仍有疑惑,如父母离异,再重组家庭,原本的“独生子女”是不是就失去了“单独二孩”的资格?“单独”有没有一个标准?

  安徽省计生委副主任高俊文:国家对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认定,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而我省,符合以下6种情形的,可以视为独生子女:(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夫妻只收养一个子女的;(2)夫妻双方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其已死亡子女未曾生育或收养过子女的;(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5)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丧偶后,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6)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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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施行前怀孕的可补办“生育证”

  “政策施行前已怀孕的需社会抚养费吗?这部分人应该怎么办?”这是不好网友最关心的问题。

  省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副主任韦大伟:《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实施前,单独夫妻已怀孕或生育二孩的,只要身体条件没问题,可在修正案实施后,补办《生育证》,相关部门也将“特事特办”。

单独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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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单独二孩生育证?

  在妈妈网上,经常有网友抱怨:办理准生证,比生孩子还难!单独二胎政策实施后,政策施行前怀孕及实施后想生二胎的单独夫妻,要如何申请?办理的手续有没有变化?

  安徽省计生委副主任高俊文:单独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地在我省,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在我省申请再生育,并按程序申请办理《生育证》,做到持证生育。等新条例公布后,就可以申请再生育。

  办理《生育证》,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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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生二胎还能领独生子女奖励吗?

  符合单独二胎政策的夫妻想生再生,但是又领了独生子女证,怎么办?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单独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享受的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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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所涉及医学部分,仅供阅读参考。如有不适,建议立即就医,以线下面诊医学诊断、治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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