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或终止妊娠待遇审核

生育或终止妊娠待遇审核

  一、个人申领待遇时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

  1、本人的身份证及两张复印件,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及两张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两张复印件;

  2、单位出具该员工是单位参保职工的证明,并加盖公章;

  3、产前检查费用发票、检查报告单原件(复印件加盖医院章);

  4、《(再)生育服务证》和复印件;

  5、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出院证明(注明妊娠起止时间、胎儿数、是否顺产等情况)、住院明细总清单、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流引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等。

  6、参保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非协议服务机构急诊的,必须出具急诊就医证明(医疗机构加盖急诊章)、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章)。

  二、就医医院的相关规定

  参保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非协议服务机构急诊的,必须出具急诊就医证明(医疗机构加盖急诊章)、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章)。在非协议服务机构就医完毕后需明确其医院级别,无法确定级别的视为一级医院。

  三、难产及并发症范围:

  难产包括:产钳助产、胎吸共两种。

  并发症包括: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妊娠胆淤、前置胎盘、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妊娠搪尿病、急性脂肪肝、妊娠剧吐、轮廓胎盘、血管前置、羊水过多、羊水过少、胎膜早破、胎儿宫内发育迟缓、子宫破裂、羊水栓塞、产后出血、宫颈及阴道裂伤、子宫内翻、产科休克、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羊膜腔感染综合症、产褥期感染、产后尿潴留、乳腺炎、晚期产后出血、产娠中暑、产娠期精神异常。共二十八种。

  四、生育生活津贴支付额计算办法:

  生育生活津贴=生育本年工资申报基数÷30天×产假天数。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领取再生育服务证的均不属于晚育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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