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居住证续签政策

工作居住证续签政策

关于《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续签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京人发[2006]56号

发布机构:北京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06年

适用范围:北京市各区、县人事局及相关单位

背景与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规范管理流程,同时确保持证人员在证件到期后能够顺利续签,北京市人事局依据2003年6月发布的《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29号),对续签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主要内容

1. 续签条件

  • 持证人员在《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满后,如原单位继续聘用,应及时办理续签手续。

2. 续签办理时间

  • 续签手续原则上需在《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满前办理。
  • 若超过有效期一个月仍未办理续签,《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将自动失效。

3. 续签申请流程

  1. 填写《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续签申报表》(一式两份)。
  2. 由聘用单位通过网上提出续签申请。
  3. 申请材料需经注册所在地区县人事局审核后,报送市人事局审批。

4. 申报材料要求

  • 所有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
  • 各区县人事局需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
  • 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单位和个人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资格,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企业及个人诚信档案中。

5. 文件废止

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2001年5月发布的《关于做好〈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续签工作的通知》(京人发[2001]45号)废止。

时间线

时间事件
2001年5月发布《关于做好〈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续签工作的通知》
2003年6月发布《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6年发布本通知,废止2001年通知

标签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续签政策, #北京市人事局, #政策通知, #诚信记录

结论

本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续签管理流程,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参考来源

* 本文所涉及医学部分,仅供阅读参考。如有不适,建议立即就医,以线下面诊医学诊断、治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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