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育津贴实施细则

河南省生育津贴实施细则

生育保险政策与实施细则

本文详细解析了生育保险政策的筹资标准、津贴发放、就医管理及费用结算等内容,旨在为参保职工提供清晰的指导。

筹资标准与生育津贴发放

根据生育保险政策,参保女职工在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享受以下生育津贴:

  • 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引产:
    • 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 难产的,增加15天津贴。
    •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津贴。
    • 晚育的,增加90天津贴。
  • 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或引产: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 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 妊娠不满8周流产: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日计算,日标准为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若低于职工生育前工资水平,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对于国家机关及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筹资标准为0.5%。此类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不享受生育津贴。

就医管理与费用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参保职工需持相关证件(如《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医疗保险卡、《生育证》)确认待遇资格。

费用结算规则

以下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省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 产前妊娠诊断、检查、住院分娩、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规定范围内医疗费用。
  • 按项目支付时应由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超出支付标准的费用及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由个人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产前检查费用应在妊娠终止或分娩后到省医保中心结算。

异地就医与急诊费用

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在异地发生的费用,以及急诊、急救期间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需个人先行垫付,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到省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药品与诊疗项目支付标准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参照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

转诊与转院管理

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需要转诊、转院的,应按照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办理。

结论

生育保险政策为参保职工提供了全面的保障,涵盖津贴发放、医疗费用报销及就医管理等多个方面,切实减轻了职工的经济负担。

参考来源

* 本文所涉及医学部分,仅供阅读参考。如有不适,建议立即就医,以线下面诊医学诊断、治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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