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福州市生二胎的条件

目前福州市生二胎的条件

福州市现行生育条例下的二胎政策解读

在新政策实施细则出台前,福州市仍然执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是根据现行条例整理的福州市合法生育二胎的具体条件和适用人群。

一、符合条件的夫妻可合法生育二胎

根据条例规定,以下情形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

  •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 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 夫妻因不孕(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 现有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 夫妻一方因工致残,伤残等级为四级至一级,或因公致残,伤残等级为五级至一级。
  • 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此外,再婚夫妻中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在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双方再婚前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也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少数民族夫妻的生育政策

对于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情况,条例规定如下:

  •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 夫妻双方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或工作满五年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在以下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 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 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已有两个子女。

如果夫妻一方为汉族,另一方为少数民族,且汉族一方迁入少数民族一方户籍并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则适用上述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

三、归国华侨的生育政策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回国定居入境时已怀孕。
  • 夫妻双方回国时间不满六年,只有一个子女。
  • 所生子女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

在福建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上述第三项规定。

四、涉港澳台及涉外婚姻的生育政策

夫妻一方为福建省居民,另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台湾地区居民的,适用本条例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港澳台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如果不在内地定居,则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福建省居民,另一方为外国公民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结论

福州市现行的生育政策在《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框架下,针对不同人群制定了具体的生育条件,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参考来源

* 本文所涉及医学部分,仅供阅读参考。如有不适,建议立即就医,以线下面诊医学诊断、治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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