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

离婚后,尽管夫妻关系已经解除,但孩子依然是父母双方共同的情感纽带。为了保障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能够继续履行其作为父母的责任,同时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法律明确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探视权。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未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依法享有与子女保持接触、沟通和建立亲情关系的权利。这项权利旨在平衡父母双方的权益,同时确保孩子能够在相对稳定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1084条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通常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例如:

此外,探视权的行使应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为前提,确保孩子的利益优先。

在以下特殊情况下,探视权可能会被限制或中止:

在上述情况下,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暂时中止探视权。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探视权可以恢复。

例如,在某地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定父亲每月第二个周六上午10点至下午4点探视孩子,并要求母亲协助安排。由于父亲在探视期间存在不当行为,母亲向法院申请中止探视权,法院在审查后予以批准。

探视权是离婚后父母双方应共同维护的权利与义务,通过合理行使探视权,能够更好地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家庭情感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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