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二手房买卖之办理房产证

1.私人之间:

(1)《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留存)、契证(复印件留存)

(2)双方当事人当场,交验身份证(复印件留存),经挂牌后的网签买卖合同。

2.单位之间、单位与私人之间:

(1)《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留存)

(2)经当年年检的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留存)

(3)当事人到场,交验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如单位法人代表委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交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留存)

(4)买卖协议及单位上级部门同意出售证书或同意证明(如国有房产,需报国资部门审批)。

3.其他有关文据:

(1)继承须提交继承公证书

(2)赠与须提交赠与公证书

(3)已婚夫妻出卖私房,须配偶方到场并提交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留存)及合法婚姻证件

(4)出售共有房,须提交《共有权保持证》和共有人书面同意出售的证明

(5)转制、兼并而发生的房地产转移,须提交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制、兼并的文件

(6)合资入股而发生的房地产转移,须提交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入股的文件

(7)其他相应的有关文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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