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府发布的消息显示,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单独两孩”的政策后,内蒙古政府随即开始草拟、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方案,并提请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启动立法计划;与此同时内蒙古政府部门开始做宣传引导工作,避免出现生育堆积和违法生育的反弹。1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表消息:内蒙古“单独二孩”政策将于2014年上半年出台。
内蒙古“单独二孩”政策将于2014年上半年出台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计划生育政策30年来,有效地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低生育水平稳中有降,群众的生育意愿有很大转变。调查研究显示,内蒙古自治区启动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有利于生育水平、出生人口、总人口的平稳发展,又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老龄化形势。
针对单独二胎新政,内蒙古日报社论认为:根据“双独”二胎放开的经验,“双独”家庭二胎生育意愿普遍不高,许多家庭放弃二胎的最主要的原因,是养不起、没有精力带孩子。因此,“单独二胎”政策放开后,如果没有相应的激励措施出台,仍可能继续出现“叫好不叫座”的局面,难以从根本上达到改善人口结构、缓解养老压力等政策调整的初衷。
国外大部分低生育率国家与地区都采取“补贴+减税+带薪休假”的方式来鼓励夫妇生育,其核心就是降低抚养多个孩子的成本。在我国“单独二胎”试点政策放开之际,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充分借鉴海外成熟实践的经验,在全国率先探索立体化、多层次的按政策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加快实现从单纯奖励少生向鼓励按政策生育的政策转型。
在新政策实施之前,内蒙古目前仍实施原因的二胎政策,内蒙古目前的二胎政策为:
汉族公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的;
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三)国有煤矿企业职工,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一方残疾,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六)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要求节育的,给予技术服务。
其他少数民族(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汉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二)少数民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公民,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延伸阅读 【专题】全国各省启动“单独二胎”最新消息 【专题】生“单独二胎”不得不看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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