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享有以下待遇:
第一,可以在沪创办企业、从事科技活动、落实子女就读、专利实施、办理出入境手续等。
第二,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接受上海市行政机关的聘用或者到企事业单位任职,参加上海市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第三,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可以按规定将税后人民币收入到指定银行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第四,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或者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可以参加上海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其中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还可以按规定在上海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五,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为随同来上海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的国内外人员,以不改变其户籍或者国籍的形式来上海工作或者创业的,可以依据《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一)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2.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4)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二)除上述规定的基本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来沪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在网上打印社保缴费记录)
2.来沪投资开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3.来沪投靠本市户籍亲属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分别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4.来沪就读、进修的,分别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广告若涉及加盟投资有风险,请谨慎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