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汕头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保胎假规定及待遇汇总

汕头妈妈们最关心的产假问题!常常可以看到妈妈们在论坛里面提问!这次小编为大家收集了一些汕头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保胎假等详细的资料,希望大家可以多了解一些!

汕头市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汕头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汕头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汕头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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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产前假保胎假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汕头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汕头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汕头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汕头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汕头市劳动局的复函)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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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产前假保胎假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汕头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汕头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汕头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汕头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汕头市劳动局的复函)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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