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产前假保胎假

根据《汕头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即28周起),应享有以下权利:

此外,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妊娠期间,如需在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12周内的初次检查),检查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

根据《汕头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女职工在生育后享有以下授乳和哺乳假相关权益:

根据**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的相关规定,若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并经医师证明需要保胎休息,其保胎休息时间应按照单位疾病待遇的相关规定执行。

产假为90天,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汕头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为妊娠和生育期的女职工提供了一系列保障措施,涵盖了产前假、授乳时间、哺乳假及保胎假等多方面内容,充分体现了对女职工权益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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