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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育保险政策

生育保险政策对女性权益至关重要,已婚夫妇通常较为关注其制定情况。在北京,女职工生育相关产假规定如下: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享受15天产假,满4个月流产享受42天产假。

参加北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时,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它等同于产假工资。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克扣;若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在费用支付方面,分娩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分娩之日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但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定额支付标准调整如下:三级医院由2400元提高至2800元,二级医院由2300元提高至2700元,一级医院由2100元提高至2500元。

自然分娩定额支付标准调整为:三级医院由2000元提高至3000元,二级医院由1900元提高至2900元,一级医院由1800元提高至2700元。

人工干预分娩定额支付标准调整为:三级医院由2100元提高至3300元,二级医院由2000元提高至3200元,一级医院由1900元提高至3000元。

剖宫产术合并执行一个定额标准,三级医院4400元,二级医院4200元,一级医院3800元。住院分娩当次出血量大于500ml或血小板计数小于8万/mm3调整为按项目付费。参保职工实施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门诊发生的相关检查费,按300元限额标准支付,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了解生育保险政策对未来怀孕生育有很大帮助,北京作为经济中心,女性权益规定相对规范到位,准妈妈应及时了解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论:北京生育保险政策在产假、生育津贴及医疗费支付标准上有明确规定,准妈妈及时了解可保障自身权益。

参考权威站点来源:具体政策详情可查询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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