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幼教,幼儿在园的安全问题是我们幼儿园的重中之重,今天我就来说幼儿在园的安全问题以及责任:
家长不只是给幼儿园送来了一个孩子,而是送来了一份沉甸甸的责任。我们作为幼儿教师有责任保证孩子的人身安全。但由于孩子年龄小,平衡能力差,肌体发育还不健全,还由于孩子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孩子行为的后果并不能自己预料。所以幼儿园意外事故也时有发生。正因为有事故的难以预料性,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于2002年3月26日发部了第12号令,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含幼儿园在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入条指出: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事故处理办法》处理,幼儿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① 因校舍、公共设施及玩具或生活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
② 安全保卫、消防、设备等因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③ 幼儿园向幼儿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要求的,或体罚、变相体罚幼儿造成事故的。
但有的事故幼儿园没有过错,那么承担责任的是幼儿的监护人。
孩子善小,意外事故防不胜防。我们老师自始至终都把安全工作摆在第一位。万一有安全事故发生的时候,期望家长能够对我们幼儿教师多一份理解,多一份宽容。没有哪个老师会希望孩子出意外的。选择了当一名幼儿老师,就选择了对孩子的一份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