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本人在妊娠3个月后,须到待遇审核科29号窗口办理《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证明》,并选定1家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进行分娩,选定的协议服务机构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变更。
所需证件和资料:
1、《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再)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一寸近期免冠相片2张;
5、特殊情况如委托他人代办,参保单位应出具情况说明,同时提供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参保职工凭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就医证明,到选定的协议服务机构分娩。参保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协议服务机构记帐;应由职工个人支付的,协议服务机构与参保职工直接结算。任何个人不得冒用、伪造、出借生育就医证明。
参保职工生育发生并发症,须在诊断结论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及《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到待遇审核科28号窗口备案。不及时备案或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并发症费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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