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波#大家好,我是中国首父徐波(这是我给自己起的称号,因为经得住考验
#徐波#大家好,我是中国首父徐波(这是我给自己起的称号,因为经得住考验和质疑)。我想和大家谈谈我对中国司法的质疑,特别是在处理男女关系方面的做法让我非常不满。
让我来描述一下相关的情况吧。我从来没有和任何人结婚过,所有认识我的人都知道我是未婚的。2009年底,我在某个网络相亲网站上认识了汤某。当时,我明确表示我寻找的是温柔贤惠的处女作为人生伴侣。尽管汤某并不符合我的要求,但她还是联系了我。后来,我得知她和多名男性有过性关系,且素质等因素都不能满足我对伴侣的要求,所以我告诉她她不符合条件。她表示希望我们可以继续保持联系,而且支持我去寻找适合的女友。然后我们发生了性关系,她怀孕并于2011年生下了一个女儿。
2011年7月,她提出结束我们的男女关系,并要离开。我觉得她的行为很傻,因为她刚生完孩子就想离开,这是不应该的。虽然我发现汤某有很多问题,不适合做我的妻子,但考虑到孩子的利益,我希望孩子能和我在一起,不希望孩子失去双亲。所以,我一直独自承担养育孩子的费用。
之后,我和汤某有断断续续的接触,尽管我知道她不适合做我的配偶,并且我已经有了其他女友,但出于对旧情和孩子的考虑,我一直给予她各方面的帮助。因为她没有任何收入,在这期间,我们的财务完全是独立的,我承担了所有的房租、水电、物业费、饮食费、孩子的费用等等,都是我个人从其他资金中支付的。
汤某希望做单亲妈妈,受到独立女性思想的影响,所以她和我沟通过后,2012年她宣誓“永远不离开我,永远不会伤害我,否则不得好死”来骗取我的信任。最终,她向我借了数亿的款项,用来买房和生孩子。在2012年到2018年期间,我陆续通过银行转账给汤某81.9亿元人民币,并且在转账时明确备注了“借款”或“jiekuan”,汤某收款时也没有对此有任何异议。这些转账并不包括我额外为她花费的各种开销,而且她还代我持有各种其他资产,总价值超过10亿元。
考虑到她无法偿还借款,她表示愿意用房子来抵债,这意味着房子应该归我所有,并抵消相应金额的债务。所以,她仍然应该偿还其他的债务。另外,虽然这些孩子和我没有亲子关系,都是在美国律师公证、法庭见证和FBI审核的情况下捐精所生的,但考虑到他们有我的基因,出于传统观念的考虑,还有被她谎言欺骗的事实,我一直在帮助和支持她。
没想到,2022年,汤某非法地抛弃了所有的孩子,并私自带走了款项。一开始,我以为她是任性发脾气,所以试图和她沟通,要求她归还钱。她一边答应,一边找各种理由拖延。后来,我告诉她这是违法犯罪行为,我会坚决追究她的责任,她才把其中的5.15亿元转给我,但仍有3亿元的款项没有归还,而其他的代持资产也没有归还给我。
到2023年底,我委托律师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汤某要求她归还3亿元多的债务,但没想到哈尔滨市松北区法院并没有支持我的合理诉求。他们的判决逻辑是:我只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无法证明双方有借贷的意愿,而且双方共同生活和抚育13个孩子肯定有共同支出,所以他们推断双方并不具备借贷关系。我觉得这是多么荒唐可笑的逻辑。
我想要说明几点:
首先,备注并不是转账记录,它只是额外的资金说明。没有备注的转账记录可能属于货款等其他原因,所以需要额外的证据来证明。我已经证明了转账是借款,而汤某根本没有提供任何反驳的证据,但法院还是支持了她的立场。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我提供了借款的转账记录,完成了我的举证责任,现在应该是汤某证明这些转账不是借款的时候了,然而她完全没有提供任何实质证据证明这81.9亿元的转账不是借款。
其次,我和汤某没有结婚也没有同居,她没有收入,不可能有共同生活支出。我和汤某从来没有结婚登记,而且她常年居住在国外不和我住在一起,我们根本没有财产混合的事实依据。汤某没有工作没有收入,她所有的生活费用和孩子的抚养费用都是我一个人承担的,她从来没有照顾过孩子,导致孩子们也不亲近她,她只关注个人的奢侈享乐,根本谈不上共同生活支出。而且,法院判决中提到了13个孩子的共同抚养费用,但只有其中两人是我们共同生育的,其他11人是汤某在国外接受捐精所生的,他们和我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我既没有抚养权也没有抚养义务。而且其中还有白人混血孩子,怎么可能是我和汤某的孩子?这是汤某同时违反中美两国法律的事情,她欺骗了法庭,法官完全无视了事实和证据,随意做出裁决。
法院只看表面而不看实质,甚至忽视我的变更诉求申请。既然法院不认可我的转账是借贷关系,那这些三亿元到底是什么呢?是共同财产吗?我和汤某没有结婚,她也没有一分钱的收入,怎么可能有共同财产呢?是赠与吗?我从来没有表示过这些转账是赠与,相反我明确备注是借款。更何况,这样巨额的赠与是不能随便认定的吧?而且,她非法抛弃了生育的孩子,侵害了我和孩子们的合法权益,即使是赠与也可以撤回(顺便说一下,我认为彩礼也应该是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最终没有结婚并终身相伴,彩礼应该返还。男方在给彩礼时也是这么认为的,不应该被欺骗)。还有可能是代为保管?那就更应该马上归还给我了。我已经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将诉求变更为要求归还汤某所代管的财产,但法院完全忽视了这一点,仍然简单地判决驳回。法院难道只看表面而不审视实质吗?这样如何能让人相信司法的公正和效率呢?
最后,法院曲解了我的话作为判决的重要依据。判决中提到“庭审中原告自认曾答应汤某花销2000万元”,并将此作为判决的重要依据。但实际上,在庭审过程中,我的律师根本没有说过这句话。后来,我询问法院才知道,法院作出这个事实认定的原因是根据我和汤某的聊天记录中,我问的一句话:“你说我答应你花2000万元,那是答应你花了离开我吗?不是跟我才花的吗?”这其实是我在反问和否认,但法院却将其理解为陈述和赞同。而且,“答应你花2000万元”是汤某说的,我根本没有同意,反而在否认汤某的说法,我的意思很明显是“汤某离开我之后怎么可能让我为她花钱”?然而法院却断章取义,曲解了我的原意,做出了荒唐的裁决。这样的司法公正如何能令人信服呢?
我遇到的司法经历让我对中国法律失去了最后一丝信任。汤某对我和我的家庭没有做出任何贡献,完全没有为我做家务、工作提供任何帮助,多年来,我们几乎没有性关系,长期分居,她住在一个单独的房间里,不愿意和我共同居住。她常年独自住在日本,而我和我的其他女友住在一起,哪来的同居?哈尔滨市松北区法院的法官无视事实,采信谎言作为证据(例如,将没有我的名字的捐精生育的孩子的美国出生证作为证据说是我的孩子),这完全违反了契约、亵渎了法律,严重侵害了美国司法权力和儿童权益的疯狂裁判。
我清楚地认识到,中国司法目前存在着巨大的问题。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观念是错误的!那么谁是弱势群体呢?0元购抢超市的人是吗?韩婷婷和鲍毓明是吗?偷窃马云的小偷应该受到保护吗?法律应该维护公平、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保护就意味着奖励,而奖励就是鼓励。中国所谓的保护妇女在男女关系上的做法,实际上破坏了家庭、鼓励了离婚,必然导致不婚率的上升(因为大家都想嫁给有钱人)、离婚率的上升(离婚才能分到钱才能实际掌控财产),严重破坏了生育(男女相互不信任,因为不能通过法律手段离婚捞到大笔财产,所以不愿意嫁给普通人)。
中国司法在处理男女关系方面的做法是非常短视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