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产前假保胎假

汕头市产前假保胎假

汕头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规定

产前假

根据《汕头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即28周起),应享有以下权利:

  • 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 如工作条件允许,经本人申请并经单位批准,可申请产前假,最长为两个半月。

此外,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妊娠期间,如需在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12周内的初次检查),检查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

授乳时间与哺乳假

根据《汕头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女职工在生育后享有以下授乳和哺乳假相关权益:

授乳时间

  • 在婴儿一周岁以内,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可享受两次授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
  • 两次授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 如为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每次授乳时间增加30分钟。
  • 授乳时间及往返授乳地点的时间均计入劳动时间。
  • 婴儿满一周岁后,如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哺乳假

  • 如女职工在生育后因困难需要哺乳假,可由本人申请,经单位批准后,最长可享受6个半月的哺乳假。

保胎假

根据**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的相关规定,若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并经医师证明需要保胎休息,其保胎休息时间应按照单位疾病待遇的相关规定执行。

产假天数计算

产假为90天,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总结

汕头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为妊娠和生育期的女职工提供了一系列保障措施,涵盖了产前假、授乳时间、哺乳假及保胎假等多方面内容,充分体现了对女职工权益的重视。

参考来源

* 本文所涉及医学部分,仅供阅读参考。如有不适,建议立即就医,以线下面诊医学诊断、治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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