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程序

㈠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生育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流产(引产)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㈡用人单位申报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须填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下列材料:

1、女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生育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独生子女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剖腹产、多胞胎或死胎引产(7个月以上)的;须提供有效病历和医院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㈢用人单位申报女职工流产(引产)待遇的须填报《流产(引产)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下列材料:

1、女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医院流产(引产)证明及医疗费用单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3、女职工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书。

每月1-25日受理单位申报生育或流产(引产)待遇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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