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案实录】90后小伙性侵60后大爷这些奇葩案件直接促成法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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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其实是挺胆小的,所以这次疑案活动不太敢细说那些血淋淋的惨案。只说一个让我印象深刻,直接崩塌三观的奇葩案件吧
2015年1月13日,庐山区海会镇一男子性侵果园大爷一案在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涉案男子彭某以抢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彭某出生于1992年,是九江市庐山区海会镇人。2015年7月30日凌晨,嫌疑人彭某在家中观看了黄色光碟,心中烦闷,于是便驾驶摩托车来到庐山区年丰果园,看到了正在果园内简易木棚睡觉的受害人陈先生,便想与其交谈。
交谈要求遭到拒绝后,彭某便将受害人按倒在床,用布绳捆住受害人双脚,随后对其进行猥亵,并抢走受害人的一些随身物品。
2015年8月3日,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还抢走物品。对于被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另外,被告人在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行为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数罪并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该判决一出后,不少网友“不淡定”了,表示应该判处强奸罪。然而,由于目前我国刑法把强奸罪的受害对象限定为女性,男性如果受到性侵害,权益一般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来自天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