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升学季】2023年广州市荔湾区公办小学一年级招生简章


2023年广州市荔湾区公办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规范和加强我区公办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切实维护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2〕1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20〕3号)《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21〕3号)《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3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日程安排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区为主、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区招生考试委员会统筹协调全区招生工作,区教育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公办小学招生工作。
(二)严格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要求,推进公办小学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各公办小学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按照荔湾区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见附件1)、日程安排(见附件2)和招生范围进行招生;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严禁以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形式进行招生,全面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严格控制班额,小学班额原则上不少于40人,不超过45人;各学校均要适当预留转学插班学位。以学校为单位,公办小学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必须控制在5%以下,并逐年减少。
(三)保障户籍适龄儿童入学权利。各学校必须无条件接收荔湾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的适龄儿童;对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要做好学位安排,对有特殊教育需求的中、重度残疾儿童要做好评估转介指引,为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各学校必须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做好户籍适龄儿童未入学情况排查,建立延缓入学、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账,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四)保障相关群体受教育权利。切实做好政策性照顾适龄儿童(见附件3)、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随迁子女(或持证的适龄儿童)、承租人子女、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等群体的入学工作。
(五)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各学校要严格落实“一人一籍、人籍一致、籍随人走”的学籍管理要求,严禁出现“人籍分离”“双重学籍”等情况。招生工作结束后,各学校应及时公布招生结果,按随机编班原则做好学生编班工作。未经批准的招生计划无效,未经批准超出招生计划招收的新生不得办理学籍。
(六)进一步提升教育服务水平。各学校要按规定做好招生地段、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咨询电话等相关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准确、全面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释疑,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妥善做好各项招生工作。对于符合报名条件的适龄儿童,学校要耐心指引其家长做好报名登记工作,一次性告知事项等。
二、招生安排
(七)招生对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小学阶段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儿童。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023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八)招生办法。适龄儿童就近入学是指相对就近入学。荔湾区教育局根据荔湾区地理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分布、学校规模及布局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划分招生地段(见附件4)。划分招生地段时,适龄儿童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在3公里以内。
1.学位分配按“人户一致”,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入学。
“人户一致”是指适龄儿童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在一起、户口也在一起,并且户籍地址与房产或租赁地址一致,户籍户主与房产业主或租赁人一致,是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确无房产,需居住在祖辈房产的,户籍户主与房产业主或租赁人一致,是适龄儿童的祖辈。
“实际居住地”是指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拥有产权并实际居住的地点,或适龄儿童的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确无房产,但居住在祖辈房产或合法租赁并实际居住的唯一地点。
2.实行按学校服务地段对口入学和统筹安排入学。
一是对口入学。适龄儿童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户同住,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按各学校服务地段对口入学:
(1)属手续完备的一手房,能提供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一户籍的荔湾区居民户口簿,以及与该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全额发票和购房协议(即户主与业主一致,均为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且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拥有该房屋完全产权。
(2)属手续完备、已经办理各种交易手续的二手房,只要该住宅单元以往业主没有在对口服务地段学校在读1—5年级的学生,并能提供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一户籍的荔湾区居民户口簿,以及与该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全额发票和购房协议,且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拥有该房屋完全产权。
(3)属祖辈房产,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祖辈房产作为唯一居住地,能提供适龄儿童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与祖辈同一户籍(户主须为该同户同住祖辈)的荔湾区居民户口簿,以及与该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全额发票和购房协议,该住宅单元以往业主没有在对口服务地段学校在读1—5年级的学生,适龄儿童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从入户该户籍地址算起到2023年8月31日止在该户籍地址入户并居住满两年的,且其祖辈拥有该房屋完全产权。
(4)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荔湾区租赁的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能提供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须为住宅用途房屋)及登记备案等佐证材料,截至2023年8月31日房屋租赁合同及登记备案已生效一年或以上,能提供与该租住地址一致的户口簿,该地址户籍户主与租赁人均为该适龄儿童的祖辈、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且该住宅单元业主和以往租赁人没有在对口服务地段学校在读1—5年级的学生。
二是统筹入学。不符合以上条件,或属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统筹安排学位的办法入学。统筹安排入学的适龄儿童与按对口服务地段入学的适龄儿童同等待遇。
(1)适龄儿童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均属荔湾区集体户,集体户口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由荔湾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2)因拆迁原因造成户口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户籍在荔湾区,属临迁性质暂时居住在其他区,可凭拆迁协议在实际居住地所在区申请学位;属临迁性质暂时居住在荔湾区非原户籍所在地,由荔湾区教育局根据其实际居住地统筹安排学位;户籍在荔湾区,属永迁性质且已实际居住在其他区,可在实际居住地所在区申请学位;户籍在其他区,属永迁性质居住在荔湾区,由荔湾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户籍在其他区,属临迁性质暂时居住在荔湾区,由荔湾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3)广州市户籍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荔湾区租赁的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能提供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须为住宅用途房屋)及登记备案等佐证材料,截至2023年8月31日房屋租赁合同及登记备案已生效一年或以上,由荔湾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房屋租赁合同及登记备案不足一年的,原则上由户籍所在区安排学位。
(4)当学校服务地段内“人户一致”适龄儿童实际报名人数超过对口学校招生计划,则按照房产拥有时间的先后顺序安排入学,直至招生计划录满,超出招生计划部分由荔湾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房产拥有时间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为准。
(九)政策性照顾学生。符合政策性照顾学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能提供在荔湾区实际居住地的房产证或购房全额发票和购房协议,或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荔湾区租赁的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能提供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须为住宅用途房屋)及登记备案等佐证材料,于5月22日到实际居住地的服务地段学校提交材料报名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荔湾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荔湾区高层次人才子女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管理办法>等5项人才配套政策的通知》(荔组通〔2022〕23号)文件执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荔湾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十)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荔教规〔2022〕1号)和《关于做好2023年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的通知》(荔教〔2023〕12号)等文件执行,来穗人员可登录“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网”(http://www.lw.gov.cn)和“广州荔湾教育”微信公众号查阅。
(十一)持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随迁子女(或持证的适龄儿童)。
1.适龄儿童须持有荔湾区办理的港澳居民居住证;
2.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有合法稳定工作,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等佐证材料;
3.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荔湾区有合法稳定住所,能提供在荔湾区实际居住地的房产证或购房全额发票和购房协议,或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荔湾区租赁的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能提供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须为住宅用途房屋)及登记备案等佐证材料,截至2023年8月31日房屋租赁合同及登记备案已生效一年或以上。
符合上述所有条件的持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随迁子女(或持证的适龄儿童)可申请一年级学位,于5月22日到实际居住地的服务地段学校提交材料报名,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荔湾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公办学位或政府实行补贴的民办学位。
(十二)入学程序。
1.广州市户籍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5月5日至9日登录“广州市公办小学报名系统”(网址:https://zs.gzeducms.cn)填写报名信息,登记有效后,于5月20日至22日根据系统提示的预约时间段,到系统提示的指定学校递交资料。经学校审核、荔湾区教育局确认后,适龄儿童取得录取资格。学校于6月19日前发出录取通知。
2.广州市户籍适龄儿童确因疾病、出国等特殊原因逾期未报名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于8月25日至26日登录“广州市公办小学报名系统”补报名,再到系统提示的指定学校递交资料,经审核后由荔湾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3.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的荔湾区户籍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公办小学报名系统”报名后,到系统提示的指定学校递交资料,并提出延缓入学的书面申请,由荔湾区教育局审核备案。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2022年已申请延缓到2023年入学的适龄儿童,按2022年荔湾区教育局审核、安排的学校入学。对未经申请及批准,擅自推迟入学的适龄儿童,由荔湾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4.为做好入学地段的统筹规划,原则上同一户籍地址、同一房产、同一租住房只在辖区内学校对应安排一个学位。如同一户籍及同一房产或同一租住房,在其对口服务地段学校已经有在读1—5年级的学生,该址适龄儿童由荔湾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双胞胎、多胞胎及同一法定监护人多孩除外)。
5.“人户不一致”的适龄儿童,户籍地址和实际居住地址都属荔湾区的,在实际居住地的服务地段学校审核资料,由荔湾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户籍在荔湾区,实际居住在其他区的,在实际居住地所在区的服务地段学校审核资料及安排学位;户籍地在其他区,实际居住在荔湾区的,在荔湾区的服务地段学校审核资料,由荔湾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三、工作要求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依法依规招生。在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在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共同协作下,形成全区合力,推进落实公办小学招生工作。各学校在荔湾区教育局指导下要成立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招生政策统筹组织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依法、有序地开展。
(十四)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主动为群众做好服务工作。各学校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为家长提供咨询服务;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和首问负责制度,向社会和家长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引导等工作。
(十五)严禁招生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各学校必须进一步规范招生程序,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要求,严格执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六项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严禁出现《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负面清单》(见附件5)中列举的违规行为,确保阳光招生、廉洁招生。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学校,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投诉电话:81958161(监察审计科)
81946092(应急管理科)
81949997(区招生考试办公室)
81933223(基础教育二科)



备注:
1.所有外文的佐证材料均需附中文翻译公证。
2.其他特殊情况由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确定。
3.因上级政策调整等导致政策性照顾学生对象发生变化时,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补充发文。 4.若申请人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负面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规范和加强我区公办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切实维护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2〕1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20〕3号)《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21〕3号)《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3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日程安排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区为主、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区招生考试委员会统筹协调全区招生工作,区教育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公办小学招生工作。
(二)严格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要求,推进公办小学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各公办小学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按照荔湾区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见附件1)、日程安排(见附件2)和招生范围进行招生;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严禁以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形式进行招生,全面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严格控制班额,小学班额原则上不少于40人,不超过45人;各学校均要适当预留转学插班学位。以学校为单位,公办小学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必须控制在5%以下,并逐年减少。
(三)保障户籍适龄儿童入学权利。各学校必须无条件接收荔湾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的适龄儿童;对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要做好学位安排,对有特殊教育需求的中、重度残疾儿童要做好评估转介指引,为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各学校必须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做好户籍适龄儿童未入学情况排查,建立延缓入学、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账,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四)保障相关群体受教育权利。切实做好政策性照顾适龄儿童(见附件3)、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随迁子女(或持证的适龄儿童)、承租人子女、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等群体的入学工作。
(五)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各学校要严格落实“一人一籍、人籍一致、籍随人走”的学籍管理要求,严禁出现“人籍分离”“双重学籍”等情况。招生工作结束后,各学校应及时公布招生结果,按随机编班原则做好学生编班工作。未经批准的招生计划无效,未经批准超出招生计划招收的新生不得办理学籍。
(六)进一步提升教育服务水平。各学校要按规定做好招生地段、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咨询电话等相关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准确、全面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释疑,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妥善做好各项招生工作。对于符合报名条件的适龄儿童,学校要耐心指引其家长做好报名登记工作,一次性告知事项等。
二、招生安排
(七)招生对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小学阶段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儿童。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023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八)招生办法。适龄儿童就近入学是指相对就近入学。荔湾区教育局根据荔湾区地理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分布、学校规模及布局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划分招生地段(见附件4)。划分招生地段时,适龄儿童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在3公里以内。
1.学位分配按“人户一致”,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入学。
“人户一致”是指适龄儿童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在一起、户口也在一起,并且户籍地址与房产或租赁地址一致,户籍户主与房产业主或租赁人一致,是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确无房产,需居住在祖辈房产的,户籍户主与房产业主或租赁人一致,是适龄儿童的祖辈。
“实际居住地”是指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拥有产权并实际居住的地点,或适龄儿童的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确无房产,但居住在祖辈房产或合法租赁并实际居住的唯一地点。
2.实行按学校服务地段对口入学和统筹安排入学。
一是对口入学。适龄儿童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户同住,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按各学校服务地段对口入学:
(1)属手续完备的一手房,能提供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一户籍的荔湾区居民户口簿,以及与该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全额发票和购房协议(即户主与业主一致,均为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且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拥有该房屋完全产权。
(2)属手续完备、已经办理各种交易手续的二手房,只要该住宅单元以往业主没有在对口服务地段学校在读1—5年级的学生,并能提供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一户籍的荔湾区居民户口簿,以及与该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全额发票和购房协议,且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拥有该房屋完全产权。
(3)属祖辈房产,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祖辈房产作为唯一居住地,能提供适龄儿童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与祖辈同一户籍(户主须为该同户同住祖辈)的荔湾区居民户口簿,以及与该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全额发票和购房协议,该住宅单元以往业主没有在对口服务地段学校在读1—5年级的学生,适龄儿童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从入户该户籍地址算起到2023年8月31日止在该户籍地址入户并居住满两年的,且其祖辈拥有该房屋完全产权。
(4)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荔湾区租赁的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能提供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须为住宅用途房屋)及登记备案等佐证材料,截至2023年8月31日房屋租赁合同及登记备案已生效一年或以上,能提供与该租住地址一致的户口簿,该地址户籍户主与租赁人均为该适龄儿童的祖辈、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且该住宅单元业主和以往租赁人没有在对口服务地段学校在读1—5年级的学生。
二是统筹入学。不符合以上条件,或属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统筹安排学位的办法入学。统筹安排入学的适龄儿童与按对口服务地段入学的适龄儿童同等待遇。
(1)适龄儿童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均属荔湾区集体户,集体户口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由荔湾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2)因拆迁原因造成户口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户籍在荔湾区,属临迁性质暂时居住在其他区,可凭拆迁协议在实际居住地所在区申请学位;属临迁性质暂时居住在荔湾区非原户籍所在地,由荔湾区教育局根据其实际居住地统筹安排学位;户籍在荔湾区,属永迁性质且已实际居住在其他区,可在实际居住地所在区申请学位;户籍在其他区,属永迁性质居住在荔湾区,由荔湾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户籍在其他区,属临迁性质暂时居住在荔湾区,由荔湾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3)广州市户籍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荔湾区租赁的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能提供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须为住宅用途房屋)及登记备案等佐证材料,截至2023年8月31日房屋租赁合同及登记备案已生效一年或以上,由荔湾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房屋租赁合同及登记备案不足一年的,原则上由户籍所在区安排学位。
(4)当学校服务地段内“人户一致”适龄儿童实际报名人数超过对口学校招生计划,则按照房产拥有时间的先后顺序安排入学,直至招生计划录满,超出招生计划部分由荔湾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房产拥有时间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为准。
(九)政策性照顾学生。符合政策性照顾学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能提供在荔湾区实际居住地的房产证或购房全额发票和购房协议,或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荔湾区租赁的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能提供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须为住宅用途房屋)及登记备案等佐证材料,于5月22日到实际居住地的服务地段学校提交材料报名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荔湾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荔湾区高层次人才子女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管理办法>等5项人才配套政策的通知》(荔组通〔2022〕23号)文件执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荔湾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十)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荔教规〔2022〕1号)和《关于做好2023年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的通知》(荔教〔2023〕12号)等文件执行,来穗人员可登录“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网”(http://www.lw.gov.cn)和“广州荔湾教育”微信公众号查阅。
(十一)持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随迁子女(或持证的适龄儿童)。
1.适龄儿童须持有荔湾区办理的港澳居民居住证;
2.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有合法稳定工作,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等佐证材料;
3.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荔湾区有合法稳定住所,能提供在荔湾区实际居住地的房产证或购房全额发票和购房协议,或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荔湾区租赁的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能提供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须为住宅用途房屋)及登记备案等佐证材料,截至2023年8月31日房屋租赁合同及登记备案已生效一年或以上。
符合上述所有条件的持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随迁子女(或持证的适龄儿童)可申请一年级学位,于5月22日到实际居住地的服务地段学校提交材料报名,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荔湾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公办学位或政府实行补贴的民办学位。
(十二)入学程序。
1.广州市户籍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5月5日至9日登录“广州市公办小学报名系统”(网址:https://zs.gzeducms.cn)填写报名信息,登记有效后,于5月20日至22日根据系统提示的预约时间段,到系统提示的指定学校递交资料。经学校审核、荔湾区教育局确认后,适龄儿童取得录取资格。学校于6月19日前发出录取通知。
2.广州市户籍适龄儿童确因疾病、出国等特殊原因逾期未报名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于8月25日至26日登录“广州市公办小学报名系统”补报名,再到系统提示的指定学校递交资料,经审核后由荔湾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3.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的荔湾区户籍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公办小学报名系统”报名后,到系统提示的指定学校递交资料,并提出延缓入学的书面申请,由荔湾区教育局审核备案。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2022年已申请延缓到2023年入学的适龄儿童,按2022年荔湾区教育局审核、安排的学校入学。对未经申请及批准,擅自推迟入学的适龄儿童,由荔湾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4.为做好入学地段的统筹规划,原则上同一户籍地址、同一房产、同一租住房只在辖区内学校对应安排一个学位。如同一户籍及同一房产或同一租住房,在其对口服务地段学校已经有在读1—5年级的学生,该址适龄儿童由荔湾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双胞胎、多胞胎及同一法定监护人多孩除外)。
5.“人户不一致”的适龄儿童,户籍地址和实际居住地址都属荔湾区的,在实际居住地的服务地段学校审核资料,由荔湾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户籍在荔湾区,实际居住在其他区的,在实际居住地所在区的服务地段学校审核资料及安排学位;户籍地在其他区,实际居住在荔湾区的,在荔湾区的服务地段学校审核资料,由荔湾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三、工作要求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依法依规招生。在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在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共同协作下,形成全区合力,推进落实公办小学招生工作。各学校在荔湾区教育局指导下要成立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招生政策统筹组织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依法、有序地开展。
(十四)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主动为群众做好服务工作。各学校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为家长提供咨询服务;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和首问负责制度,向社会和家长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引导等工作。
(十五)严禁招生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各学校必须进一步规范招生程序,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要求,严格执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六项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严禁出现《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负面清单》(见附件5)中列举的违规行为,确保阳光招生、廉洁招生。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学校,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投诉电话:81958161(监察审计科)
81946092(应急管理科)
81949997(区招生考试办公室)
81933223(基础教育二科)
2023年荔湾区公办小学招生计划
序号 | 学校 | 班数 |
1 | 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小学(竹苑校区) | 6 |
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小学(绿森林校区) | 5 | |
2 | 广州市荔湾区汇龙小学 | 4 |
3 | 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小学 | 8 |
4 | 广州市荔湾区环翠园小学 | 5 |
5 | 广州市荔湾区广雅小学(东风西校区) | 5 |
广州市荔湾区广雅小学(岭南湾畔校区) | 4 | |
6 | 广州协和学校(小学部) | 7 |
7 | 广州市荔湾区华侨小学(校本部) | 8 |
广州市荔湾区华侨小学(荔枝湾校区) | 3 | |
8 | 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小学 | 5 |
9 | 广州市西关外国语学校(泮溪校区) | 6 |
广州市西关外国语学校(如意坊校区) | 4 | |
10 | 广州市荔湾区三元坊小学 | 5 |
11 | 广州市荔湾区芦荻西小学 | 6 |
12 | 广州市荔湾区西关培正小学(恩宁校区) | 7 |
广州市荔湾区西关培正小学(凯粤湾校区) | 10 | |
13 | 广州市荔湾区詹天佑小学 | 8 |
14 | 广州市荔湾区蒋光鼐纪念小学(广州市荔湾区体育实验小学) | 6 |
15 | 广州市荔湾区龙津小学 | 5 |
16 | 广州市荔湾区河沙小学 | 2 |
17 | 广州市荔湾区乐贤坊小学 | 6 |
18 | 广州市荔湾区耀华小学 | 8 |
19 | 广州市荔湾区宝源小学 | 4 |
20 | 广州市荔湾区西关实验小学(光复校区) | 5 |
广州市荔湾区西关实验小学(芳和校区) | 7 | |
21 | 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小学(校本部) | 1 |
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小学(柏悦湾校区) | 4 | |
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小学(御景校区) | 4 | |
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小学(大坦沙校区) | 10 | |
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小学(岭南校区) | 4 | |
22 | 广州市荔湾区文昌小学 | 7 |
23 | 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小学 | 5 |
24 | 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实验小学 | 4 |
25 | 广州市荔湾区康有为纪念小学 | 11 |
26 | 广州市荔湾区鸿图苑小学 | 5 |
27 | 广州市荔湾区合兴苑小学 | 6 |
28 | 广州市荔湾区金兰苑小学 | 5 |
29 | 广州市荔湾区林凤娥小学 | 8 |
30 | 广州市荔湾区五眼桥小学 | 3 |
31 | 广州市荔湾区南塘大街小学 | 3 |
32 | 广州市荔湾区培真小学 | 6 |
33 | 广州市荔湾区鹤洞小学 | 5 |
34 | 广州市荔湾区坑口小学 | 9 |
35 | 广州市荔湾区东沙小学 | 6 |
36 | 广州市荔湾区南漖小学 | 3 |
37 | 广州市荔湾区新东小学 | 4 |
38 | 广州市荔湾区西塱小学 | 4 |
39 | 广州市荔湾区葵蓬小学 | 3 |
40 | 广州市荔湾区增滘小学 | 5 |
41 | 广州市荔湾区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荔湾实验学校(小学部) | 8 |
42 | 广州市荔湾区海北小学 | 4 |
43 | 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小学 | 3 |
44 | 广州市荔湾区何香凝纪念学校 | 5 |
45 | 广州市荔湾区海中小学 | 3 |
46 | 广州市真光中学附属小学 | 6 |
47 | 广东实验中学荔湾学校(第一小学部) | 9 |
广东实验中学荔湾学校(第二小学部) | 10 | |
广东实验中学荔湾学校(第三小学部) | 6 | |
广东实验中学荔湾学校(花地湾校区) | 6 | |
48 | 华南师范大学附属荔湾小学 | 8 |
2023年荔湾区公办小学招生工作日程安排


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清单





备注:
1.所有外文的佐证材料均需附中文翻译公证。
2.其他特殊情况由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确定。
3.因上级政策调整等导致政策性照顾学生对象发生变化时,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补充发文。 4.若申请人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负面清单
序号 | 违规行为 |
1 | 采取考试、面试、人机对话等方式选拔学生 |
2 | 不按核准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进行招生 |
3 | 借助社会团体、培训机构等组织通过考试、竞赛、培训、测试排名、夏(冬)令营、研学活动等形式选拔学生 |
4 | 参与社会团体、培训机构等组织举办的与升学相关的讲座、宣传等活动,或为其提供场地 |
5 | 民办中小学提前组织面向幼儿园大班幼儿、小学毕业生的招生宣讲,或变相遴选学生 |
6 | 不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招生 |
7 | 发布虚假的招生简章、广告等信息 |
8 | 幼儿园向小学、小学向初中推荐生源或提供学生信息 |
9 | 以重点班、快慢班、“国际部”、“国际课程班”等各种名义进行招生 |
10 | 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等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 |
11 | 为社会团体、培训机构等组织举办任何学科竞赛、综合能力竞赛和考级等活动提供场地 |
12 | 未经批准组织学生参加包括“奥赛”在内的各种学科竞赛、综合能力测试、读书读报评奖和考级等竞赛活动 |
13 | 通过设置奖金等方式违规争抢生源 |
14 | 公办学校拒绝接收本服务区应接收的学生,或拒绝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入学 |
15 | 利用等级学校进行招生宣传 |
16 | 其他干扰招生工作秩序、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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