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胜诉!判赔5000万!ChildLife® 维权取得新胜利
2023年11月10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 ChildLife® 品牌方诉前经销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2021)浙01民初2987号】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尚未进入二审程序。
杭州中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
一、前经销商立即停止侵害第22114129号“CHILDLIF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前经销商立即停止对ChildLife® 品牌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前经销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非中缝位置刊登声明,就其侵权行为为ChildLife® 品牌方消除影响;
四、前经销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ChildLife® 品牌方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00元;
......
▲截图自裁决书P89-P90
杭州中院在其判决中作出如下一审认定:
前经销商在侵权店铺销售其自有品牌的产品时,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CHILDLIFE”商标,且在销售“CHILDLIFE”产品又在商品名称及宣传图等处使用其自有品牌,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本院认为,被诉侵权店铺的行为侵犯了克拉克、拜欧泽尔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鉴于前述行为已构成侵害商标权,故对克拉克、拜欧泽尔公司指控被诉侵权店铺的行为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本院不再另行评述。
▲文段引自裁决书P72-P73
本案中,被诉侵权店铺在销售inne商品时,使用“CHILDLIFE”商标,虽非物理意义上撤换他人商标,但在本质上与前述撤换他人商标所产生的作用和效果相同,同样也侵害 “CHILDLIFE”商标的识别功能,割裂其与ChildLife产品的联系与未经 “CHILDLIFE” 商标的权利人同意,在销售 “CHILDLIFE” 产品时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性质相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构成反向假冒的商标侵权行为。
▲文段引自裁决书P72
▲ChildLife主张的侵权行为示例
前经销商擅用与ChildLife®商品实质性相似的包装装潢,利用ChildLife®产品商誉及中文名称帮助销售自己的产品,并且在侵权店铺套用ChildLife产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做虚假商业宣传,同时使用“CHILDLIFE关键词”引流,此外还通过社交平台、频繁恶意对ChildLife®品牌方等进行投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被告使用与CHILDLIFE产品相似包装装潢的行为、使用原告有一定影响的“童年时光”商品名称的行为,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 项所规定的商业混淆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主张的被告通过更换商品链接等方式嫁接CHILDLIFE产品商誉的行为,构成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恶意投诉、使用CHILDLIFE关键词的行为,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文段引自裁决书PP83-P84
第一,关于套链接的行为。根据在案证据,由被诉侵权店铺所销售的链接中,id 为44995929235的产品最早的销售时间为7月20日,当日的月销量显示为10000+,总销量1758524,累计评价117574。 销售页面显示的月销量为1万以上,按照月销量2万的数据推算,达到累计销量175万以上的销量至少需要87个月时间。然而7月20日取证时间距离童年时光公司与拜欧泽尔公司的经销关系解除仅4个月,若该链接系被诉侵权店铺为销售自己产品新设置的链接,销售页面中显示的175万+的总销量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同时,且公证书中显示评论页面的评论日期最早可以追溯至2020年。本院根据上述证据及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认定被诉侵权店铺在销售inne产品的链接时保留了原链接“CHILDLIFE产品”的好评及销量等对于inne产品的不客观、不真实的数据信息。
▲文段引自裁决书P80
其次,童年时光公司在销售inne商品时使用“21年不忘初心” “十八年不忘初心” “惠及全球上千万的宝宝”“18年来,童年时光陪伴和见证了全球1200万宝宝的健康成长”“1年卖出200万瓶”“全球800万妈妈口碑鉴证”,以及宣称inne产品使CHILDLIFE的升级款等描述,不符合被告所称研发团队自2003年萌发初心的抗辩。童年时光公司自2010年成立,至2021年3月与拜欧泽尔公司解约之前,其公司存续时间为11年。并且被告作为原告公司的经销商销售CHILDLIFE商品,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其自2003年萌发初心,本院认为其宣传用语与其公司及实际销售状况不符。
▲文段引自裁决书P80-P81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被诉侵权店铺在销售inne产品过程中,对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并使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词,足以达到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程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文段引自裁决书P81
▲ChildLife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