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配与孩子抚养问题

最近在协商离婚协议,遇到了一些棘手的问题想和大家讨论。关于结婚时的金器,我们决定全部转卖,所得款项的60%分给两个孩子。女儿莫嘉雯的部分会存入我名下的银行卡,由我保管;儿子Martín Mo Zhang的部分存入前夫名下的银行卡,由他保管。双方约定每月从生活费中固定存钱,直到孩子20岁。如果发现对方擅自挪用孩子生活费,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并变更抚养权。
但前夫提出的方案让我很困扰:如果法庭判我什么都没有,孩子也没有,还要支付抚养费,金器只能分到两成,还要扣除我在美国收到的4500美元和已经卖掉的黄金,相当于我反而要赔钱。
我们拟定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由我抚养,抚养费由我承担;儿子由前夫抚养,抚养费由他承担。关于共同财产,我们欠他大姐20万人民币由他负责偿还,汽车归他父亲所有。结婚金器转卖后平分。
前夫现在要求我归还婚前送的950铂金首饰,甚至要算我在美国的花销。他说我私自卖了一些黄金,如果被发现要赔钱。我真的很纠结,这样的协议公平吗?


最让我难过的是,前夫限制我带孩子回娘家的次数,还说我教孩子说谎。我只是带孩子去女同学家玩,晚上住在那里,他就怀疑我出轨。现在他连我婚前收到的礼物都要讨回,这样的离婚条件合理吗?
来自江门市




















































































































































